<<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>>的性质和特点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6 06:21:32

地位特点:宪法是国家根本法,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;法律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,不得与宪法相抵触;一切国家机关、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。

  调整对象:宪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。

  规范的特点:最高性、根本性、原则性、稳定性、政治性。

  适用的特点:宪法的修改更为严肃;有权解释宪法的主体之一一个:全国人大常委会;宪法的制裁取决于宪法的调整对象:国家权力。

  <<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>>的性质:
  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原则,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,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,是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。
  <<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>>的特点:
  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;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,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曾于1954年9月20日、1975年1月17日、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,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,并历经1988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4年四次修订。

性质 , 特点: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.

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,是制定一切法律和法规的依据。宪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修改 废除。